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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목 | [중국] 동만기업 수입생산용품 관세철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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분류 | 기타 | 등록일 | 11.07.26 | ||||
출처 | 한국콘텐츠진흥원 | 조회수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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동만기업 수입생산용품 관세철폐
출처: 북경상보 北京商报 (2011.6.20)
▶ 주요내용
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을 발표하였다. 《규정(规定)》은 국무원 유관부서가 승인한 동만기업 자체개발하거나 직 접 생산한 제품 및 수입이 반드시 필요한 상품에 한하여 수입관세를 철폐하겠다고 밝혔다.
- 전문가들은 이번 《규정(规定)》이 동만업계 발전에 크게 기여할 것으로 분석하고 있다. 해외 동만 브랜드 및 파생상품의 대리 비용을 절감할 수 있어 해외 동만상품의 판권 수입상이 직접적인 수혜자가 될 것이며 이는 동만산업의 전반적인 소비를 증대시 킬 것으로 예상된다.
※붙임: 《동만기업 수입 동만 개발 생산용품 수입관세철폐 임시규정(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 的暂行规定)》원문
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 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 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 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
(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 的动画片段等;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 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 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 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 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 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 产用品清单》(附件)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 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七、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 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 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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